政策法规
吉林省城市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规范(试行)
一、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社区居委会应通过民主形式,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,并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(以下简称街道计生办)的指导和帮助下,实行“属地管理、单位负责、居民自治、社区服务”,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自治能力。
第三条社区居委会通过与街道签订协议的形式,确定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,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。
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应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(以下简称社区计生办),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(兼)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