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法规
吉林省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规范(试行)
一、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,稳定低生育水平,建立“属地管理、单位负责、居民自治、社区服务”的工作格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城市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。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本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、负总责。
第三条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、办事处主任和办事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计生领导小组),其职责和任务是:
(一)全面负责本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