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法规
吉林省乡(镇)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规范(试行)
一、总则
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,形成“县领导、乡(镇)负责、村自治、组配合、户落实、人人参与”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,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和《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基层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乡(镇)党委、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,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完成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。
第三条乡(镇)党委书记、乡(镇)长是本乡(镇)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、负总责。乡(镇)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计生领导小组)。
第四条乡(镇)计生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: